人民网1月10日电(黄丹妮) 刚才的短片看得是触目惊心,也让小编的心情异常复杂,复杂的原因是,当前,一些针对幼女的性侵案件的定罪仍在“强奸”与“嫖宿”间徘徊。不过,近日,从福建省云霄县法院传来的一则消息,让小编复杂的心情平复了些,当天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了两名嫖宿幼女的案犯。
说起这个案子,还得追溯到2012年。当年8月,被告人周某和黄某以金钱为诱饵与同村未满14岁的小华发生了性关系。2014年1月6日,云霄法院以强奸罪,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;以引诱幼女卖淫罪,再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,总和刑期13年。而黄某,在明知小华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,仍以金钱诱使小华与其发生性关系,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这也是2013年10月23日两高、两部联合出台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后,福建首例以强奸罪判处嫖宿幼女的案件。那么这是否意味着,性侵幼女案件中“强奸”和“嫖宿”有了最终的定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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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兆增:其实嫖宿幼女把它定性为强奸罪的话,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,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,嫖宿幼女罪本身定罪量刑比较轻微。
记者:您觉得这次云霄县人民法院,将嫖宿幼女的案犯以强奸罪论处,它释放了一个什么信号?
丁兆增:一方面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态度,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严惩的一种决心。
我们知道,幼女指的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。而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一个很大的区别,就在于行为对象是否是“有利益趋动性的卖淫女”,而“卖淫”一词,一旦加到了幼女的身上,就显得格外尴尬,并具有些歧视意味。这也是嫖宿幼女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“恶法”,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和法律“后门”的原因。对此,去年5月,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,对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,“将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。”当然,不论是嫖宿幼女,还是强奸幼女,我们最想看到的是,在这些罪名上,能不再出现孩童身影。